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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大数据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西部法制报-西部法制传媒网  作者: 赵云龙 2022-10-10 09:15:25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八十一条。

近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大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八十一条。

优惠政策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重大创新平台和产业载体建设、典型示范应用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社会资本加大融资、投资力度,支持大数据发展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和产学研结合的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人才。

数据交易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获得授权的数据;交易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包含未依法公开的数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交易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交易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在禁止大数据杀熟方面《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数据分析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如若违反规定,侵害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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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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