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鹿城区国有土地公建配套设施数字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公布,要求服务范围为社区级或以上的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已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无故空置6个月以上的将被追责。《办法》将于下月16日开始施行。
配套公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配建,建成后应当移交政府或政府制定部门的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小区,为满足业主自身要求而配建的垃圾房、配电房、公共厕所、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小区业委会管理用房、室外活动场地等不纳入移交范畴。
《办法》明确,公建配套设施按照宗地管理统一建设,与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异地配建。在建设用地复合验收时,须登录公建在线对公建配套设施的移交情况进行审核,未完成移交的,不得通过建设用地复核验收。
市区出让的涉宅地块都会要求开发商配建公配设施,如中小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中心、社区体育公园、肉菜市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用房等,都属于公建配套设施的类别。因此,《办法》实施后,符合移交标准的社区级公建设施不在少数。
《办法》明确了各类公建配套设施的接收单位和管理职责,明确公建配套设施实施全流程监督,对设施建设、接收和使用管理不当的责任追究。不按时审批,影响后续公建配套设施移交管理工作;已接收的公建配套设施无故空置6个月以上;管理不善导致公建配套设施被侵占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7种行为都将被追责。这意味着过去“建而未移,移而未管”的局面将终结,今后开发商按出让约定功能建设,移交给相应部门,相应部门必须依规管理。《办法》还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保证设施价值最大化。
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要符合连片、交通便利等原则,并按相关规范要求配件停车位。《办法》提出,公建配套设施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如因实际情况实在不能全部配置在同一楼层的,应上下层连片,并在上下楼层配置独立楼梯通道。配置时需在能直接连接、靠近市政道路并方便车辆停放,且具有独立出入口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