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基于数字技术、大数据和互联网的线上经济活动已与线下经济活动并驾齐驱,这对线上、线下及整体营商环境都产生了深刻影响。
数字经济时代,不仅技术在变化,企业商业模式是全新的,市场运作方式也不同且界线模糊。
数字经济不是把线下的产业链、供应链和价值链简单地搬到线上,而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重新塑造它们原有的关系,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流程重组。特别是,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赋能经济活动的每个流程和环节,从而创造新的价值链关系。
因此,数字经济不是线下产业链、供应链在线上的完美镜像,而是线上对线下的优化、重塑、改造和颠覆,将改变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从根本上改变营商环境。
实际上,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发展和制度体系建设,在线下监管方面中国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随着数字经济在各个领域广泛渗透和延伸,监管亟须向线上拓展、延伸和创新。但传统线下监管方式并不完全适用于线上,所以并不意味着简单把传统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方法照搬到线上。
因此,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营商环境建设也需要从线下转到线上。这对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改革、“放管服”改革提出了新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应跳出“开办企业成本、程序和时间”等一般框架,从传统经济延伸到数字经济,从线下市场全面覆盖到线上线下整体市场。
01
营商环境重构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线上经济活动不断增多,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和增强,线上营商环境也随之形成。
优化线上营商环境与优化线下营商环境同等重要。由于线上与线下具有一定差异,以往以后者为重心的监管模式,不能简单适用于前者,故需要加强对线上市场重构营商环境的具体表现进行专门探究,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线上市场形成新的营商生态。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线上经济活动不断增多,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和增强,线上营商环境也随之形成。优化线上营商环境与优化线下营商环境同等重要。这具体包括三方面:
一是平台权力。数字平台获取部分市场准入权,从而改变了企业与市场关系,并带来了平台自治和政府监管的权衡界线问题。
二是平台反垄断。优化线上营商环境的核心是处理平台规则制定权,让各方参与者可以公平竞争。其中,一个重要领域是应对垄断和反竞争行为。这不仅是反垄断本身的问题,也涉及高强度的反垄断与常态化的营商环境建设的权衡问题。
三是线上经济活动的税负公平性。我国是数字经济大国,却也是数字经济税收小国,除跨境电商外,规模庞大的电商平台、在线广告、社交游戏平台等尚未有专门的税收政策。当前,数字经济的税务营商环境处于快速调整期,税负有一定的上升迹象。
第二,线上市场改变线上线下竞争格局。线上经济活动在形成独特的线上市场的同时,也冲击了线下企业的公平竞争营商环境。线上市场正不断改写市场竞争格局,如电商与商场、数字支付与银行、网约车与出租车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出现线下市场份额降低、利润率摊薄、实体店倒闭等现象。
可以说,线上线下企业的竞争,已超过线下企业间的竞争,成为各行业竞争的主要内容。这具体包括三方面:
一是跨业经营与合规公平性。不同于线下企业,数字平台一旦在某个方面建立起垄断地位,就会迅速扩展到其他领域,其涉及的范围和行业将非常广泛。
数字企业利用平台的技术和数据优势,发挥网络效应和规模效应,从事原本属于其他行业的线下业务,这本身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值得肯定。但现实中,数字企业跨业经营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较低的合规性要求,这对线下企业是不公平的,扭曲了线下市场的营商环境。
二是产权界定模糊与保护缺失。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各行各业的主导平台格局基本确定,电商、即时通讯、短视频、在线办公、网上外卖、网约车等逐渐覆盖了全部潜在用户群体,且不同平台的用户也是高度同质的,活跃用户数量大都在5亿—10亿之间。此时,平台竞争的重点已不再是争夺流量,而是提高数字内容质量。
但实际上,线上市场很多商品和服务都是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复制于线下市场,侵犯了一些线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损害了线下企业创新发展的营商环境。
三是线上声誉替代与线下冲击。声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线上声誉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和机器学习等数字技术形成的,是对口碑等线下声誉的一种创造性破坏,或者说是线下声誉的升级版。
第三,数字经济重塑整体营商环境。线上经济活动构成了线下市场的新的营商环境,它不仅通过市场竞争对线下市场产生影响,其本身已成为整体市场营商环境的一部分。这也表现在三方面:提供通用和关键基础设施,降低交易成本,维系数据安全。
02
优化线上营商环境的对策
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营商环境建设需要从线下转到线上,即构建和优化数字经济时代的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第一,完善线上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既要加强规范,又要依靠良好营商环境来促进发展,有效协调二者的唯一出路只能是公平竞争。
一是探索建立数字经济时代的新社会契约。通过优化线上营商环境和线上市场体系建设,对数字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在事前作出规范性引导,例如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
二是保持平台的竞争中性原则。把商业行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作为经营主体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评判标准。
三是更好发挥平台的自治作用。可在清退刷分企业、协助征税等领域进行试点,更大发挥平台自主监管的主动性。政府对平台的监管行为进行监管,对平台未发现的企业违规行为追究一定的连带责任。
第二,统筹优化线上线下市场竞争生态。
一是发挥中国政府行业规制经验丰富的优势,将行业规制与数字经济反垄断相结合。建立和规范产业政策的公平性、竞争性审查机制。凡是数字经济涉猎的不同行业业务,均应遵从相应行业的基本行业规范。
二是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平台企业拥有技术、管理方面的手段或便利条件,可以更早发现并及时阻止平台上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督促平台企业加强自律,引导健全完善合规机制。
三是鼓励线下企业转型到线上市场,利用大数据和线上声誉机制改善线下营商环境。鼓励大型平台提高兼容性,对非个人和匿名数据实行开源标准,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创造基础条件。
第三,利用数字经济优化整体市场营商环境。
一是将数字经济监管纳入“放管服”改革框架,把改革的重点从线下转到线上,从事前准入便利化转向事后监管规范化,如线上店铺注册、营业范围、内容合规性、纳税等。可以说,通过加强事后监管提高数字经济合规性要求,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数字经济反垄断的重要途径。
二是把线上市场的优良做法转移借鉴到线下。充分发挥数字经济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扩大线上声誉对线上及线下市场的监督机制,依靠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线下企业生产流通效率。
三是消除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数字鸿沟。对线下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必要的财税政策扶持,鼓励更多企业灵活选择线上或线下经营模式。